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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实施“三治”是乡村振兴的基本

    信息发布者:梁自创
    2020-02-04 16:56:57   转载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前提、是基础。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全局角度激活广大乡村村民的自治意识,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善治之路。
    提升“自治”对乡村振兴的基础作用。中国乡村面积大、人口多,乡村地区熟人社会的基本模式依旧没有改变,乡村治理情况错综复杂。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做好乡村治理工作,必须在坚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在“三农”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农民的事情农民办。一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以乡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相关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村民法治意识和德治思维。二是始终坚持以广大村民为主体。要立足“三农”工作实际,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参与乡村管理事务的合法权利。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制度管理建设,充分发挥乡村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三是始终坚持自治的基础性作用。在推进乡村振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让广大村民在法治和德治的保障下,以自治为核心,依托“村民直选”等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管理的乡村自治优势。
    提升“法治”对乡村振兴的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广大基层,不断推进法治建设是逐步增强乡村基层治理能力的治本良方。一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法治方面存在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产权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滞后等现实问题,亟待进一步予以解决。二是始终以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党和政府法治工作出发点。《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在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从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法治乡村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有效治理作用,不断理顺乡村社会利益关系,为化解乡村社会矛盾提供相关制度供给。三是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切实将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政府机构作为“三农”工作的施政主体,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强化乡村法治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能力,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法治保障下的乡村社会公平正义。
    提升“德治”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乡村振兴战略要立足于德治,以乡村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为乡村社会治理基本规范,实现以德治为引领的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一是以德治为基,培育良好乡风村风民风。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国广大乡村良好社会风尚的培育、乡村治理凝聚力的提升,都要植根于乡村德治的道德文化之上。要依托德治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二是以乡贤为引领,重塑文明乡风。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亟待形成以乡情为纽带、以乡贤为楷模、以乡村为空间,以实现乡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村民安居乐业为目标的新时代乡贤文化。这需要一批有奉献精神的新乡贤返乡重构传统乡村文化,并借助自己的威望、品行、才学主动履行起凝聚族群、尊祖继统的职责,担起协助政府治理的重要职责,不断促进乡村和谐发展。三是坚持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大力培育乡村德治新风尚。我国自古就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哺育了历代乡村的文明演变发展。在新形势下,要坚持弘扬与倡导新时代的乡风文明风尚观,大力开展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完善新时代的乡风民俗、村规民约,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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